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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押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释义
    一、质押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质押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是质权人经与出质人协商后可以转让质押权,未协商的,所产生的责任由质权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二、质押权的实现有什么条件
    法律网提醒您,质押权的实现的条件有:
    1.质权须有效存在。
    2.出现实现质权的情形: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如果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3.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既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也包括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因为依据质权的不可分原则,债务人虽然只有部分债务未履行,质权人仍然可以对全部质押财产主张实现质权。
    4.对于债务未清偿,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若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是由债权人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则质权人不得实现其质权。比如,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的全面适当履行等。
    
    三、质押有什么特点
    1.质押为担保物权
    因质权是为担保债权而设定的,故其为担保物权。这是质权与抵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相似之处。也是质权不用于用益物权之点。质权虽为物权,但其是对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加以直接且排他的支配权。因此不论质权的标的为有体物动产还是权利,质权的内容都在于对其交换价值的支配。
    2.质权具有从属性
    质权为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权利,它与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主权利,担保主权利的质权为从权利。质权的从属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1)存在上的从属性。质权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在主债权无效或其他原因而不存在时,质权也不能存在。
    (2)转让上的从属性。主债权转让时,质权也随之移转;
    (3)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消灭。质权也当然随之消灭。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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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5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