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刑事责任构成要件 |
释义 |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医疗责任事故构成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 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即客观上存在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2) 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3) 上述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 主观上对违章是故意的,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结果是过失的,因而主观具有罪过。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4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医疗责任事故行为û有单独定为犯罪,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专门设立医疗责任事故罪,对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伤病患者的合法权益非常有利。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3条的规定,对照刑法,构成犯罪的,应该《刑法》第305条伪证罪,第307条第2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罪。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5条的规定,对照刑法,构成犯罪的,应该《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第290条第1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罪。 找法小编为您推荐以下相关文章: 医疗事故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医疗事故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医疗事故中的刑事责任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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