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现代社会实行一夫一妻制,可面对这个灯红酒绿的世界,有时我们会被周围的喧闹所诱惑。所以,规范夫妻忠实义务很重要。
【夫妻忠实义务的概念】 夫妻间的忠实,主要指夫妻不为婚姻外与其他人进行夫妻生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也包含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利益。这是一个现代话语下的定义,也是一夫一妻制的体现。该定义规定的比较全面,被学者称为广义上的忠实义务。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具体表现为: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等。 基于忠实义务的来由,夫妻忠实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涵义: 首先,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的本质,也是一夫一妻制的体现; 其次,夫妻忠实义务意味着彼此的性自由受到限制,不能为任意的性行为; 最后,夫妻忠实义务意味着彼此享有彼此的性权利,具有专属性,排他性。 夫妻忠实义务其实就是对双方性权利或性自由的限制,自从婚姻缔结那天起,夫妻便以共同名义生活,夫妻之实就是从此彼此的性权利就只由彼此享有,这才是婚姻的本质。所以,婚姻才是一把锁,不仅锁住了财产,也锁住了人身。 然而,在现代的婚姻制度下,夫妻的财产可以约定为各自所有,因此,婚姻并不天然地把俩个人的财产锁在一起,那么唯一能体现婚姻本质的也就只有忠实义务了。如果,夫或妻可以对对方不忠实,其可以随意地为性行为,那么婚姻就会被轻易地摧毁,随后,婚姻制度就会被架空。没有稳定的婚姻,就没有稳定的家庭,社会就失去稳定性,这将是一个难以想象的可怕社会。 婚姻是人生中很重大的一件事情,每个人在决定与另一个人结婚的时候,其就把自己交给了对方。在这样通俗的话语下,我们更能看出婚姻就意味着专属,也就是限制。于是,婚姻自由是绝对的,不受任何干扰。为的就是给每个人足够的空间来思考,来做重大的决定。做出这个决定之后,就要受婚姻的约束了,也就意味着对彼此忠实。
夫妻忠实义务的权利属性[/page] 义务对应的就是权利,婚姻法是私法,私法以权利为本位。为了更好地研究夫妻忠实义务,更好地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有必要把夫妻忠实义务放在权利话语的背景下来讨论。 夫妻忠实义务对应的就是配偶权,配偶权现为一种应然权利而非法定权利。英美法系国家认为所谓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配偶权是相对权,还是绝对权?众说纷纭。 绝对权说认为,虽然配偶权的主体为夫妻二人,但其性质并不是夫妻之间的相对权,而是绝对权,因为其他任何人都是配偶权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配偶权的义务。 相对权说认为,一方配偶权的实现与否,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另一方配偶的作为或特定的不作为,因而配偶权明显具有相对权的特征。 双重性质说认为,配偶权具有绝对权与相对权相统一的性质。即对于配偶之间而言,配偶权表现出相对权的性质;对于第三人而言,配偶权具有绝对权的性质。 绝对权与相对权的本质区分是看其义务主体是否为不特定的人,若为特定的主体则是相对权,如债权;不为特定的主体则是绝对权,如物权。 首先,应否定双重性质说,因为没有哪一种权利的义务主体即是特定的,又是不特定的; 其次,从夫妻忠实义务来看,其要求的是夫 (妻)对妻(夫)忠实,而不是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都必须对夫或妻忠实,所以该配偶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但是,任何不特定的人都不能侵害配偶权。就如债权,虽然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但它是合法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故意侵害它。 夫妻忠实义务之所以要上升为法律义务,是因为道德的制裁方式太过软弱,要借助于法律的强制性手段,而不是写在法律上,倡导下就可以了。这样的话,并没有解决实际问题。重要的是,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法律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来规制它。纵观古代,法律都采取的严厉的措施来惩罚不忠实的义务,在那个时候,夫妻忠实义务也肯定属于道德的范畴。 如果您想阅读更多关于夫妻义务的文章,找法小编推荐: 无履行夫妻义务案 无履行夫妻义务案 什么是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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