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如何规定 |
释义 |
一、浙江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如何规定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之上。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我国有统一的规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较为粗略的划分。具体内容如下: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由双方分担损失。 4、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通常分为五级: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是彼此对应的,即全部责任对应无责任、主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应同等责任。 ![]() 二、交通事故行为的分类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根据其在交通事故中的形态特征和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分为主动型违法行为、被动型违法行为、隐蔽型过错行为三类。 1、在交通事故中具有紧迫性、突然性、主动性等特征的违法行为属于主动型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往往违反让行通行规定并且在对方临近时有突变行为造成对方措手不及或者主动接近对方造成对方难以防及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较大以上作用。 2、在交通事故中具有持续性、稳定性、被动性等特征的违法行为属于被动型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往往其交通违法行为已经存在但短时难以消除且呈稳态或静态,当该行为能够被对方及时发觉的,在交通事故中起较小作用或者不起作用;当该被动型违法行为在对方难以及时发觉的,则在交通事故中起较大以上作用。 3、在交通事故中具有暗藏险情和两重性特征的过错行为属于隐蔽型过错行为;这种行为往往在不同的交通事故中会起不同作用的过错行为,该行为虽然未违反让行通行规定但往往隐藏着驾驶人安全驾驶能力的缺失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缺陷的隐患等危险,当该类行为所具有的危险发生作用时,在交通事故的作用很大;当该类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没有发生作用时(即表现为正常交通状态时),则在交通事故的作用不大或不起作用。 法律咨询: 网友:常见的交通事故类型有哪些? 律师:除单方交通事故外,常见的交通事故有以下几种类型: 1、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 3、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 4、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 5、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 浙江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保持一致,需要交警基于现场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法律规定,作出判断,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浙江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如何规定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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