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丈夫去世 公公婆婆来要遗产 |
释义 | 丈夫出车祸去世不久,公公婆婆就来要遗产,无奈,王某将公公婆婆告上法庭。日前,徐州鼓楼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析产、继承纠纷案,经调解无效,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持有遗产各一半,宣判后,当事人表示不上诉。 王某与丈夫在2005年、2006年出资建造一处住房500余平米,后公公婆婆也搬来居住。2010年1月,王某丈夫因交通事故去世,公公婆婆以地基原属于他们为由,主张王某与丈夫所盖房屋归自己所有。(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在庭审中,王某出示了建房承包证明、丈夫在世时出具的协议书、证人证言等证据以证明房屋是其与丈夫所建,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公公婆婆则辩称其儿子不识字,协议书是伪造的,并出示集体土地使用证1份、证人证言,证明诉争的土地使用权人归其所有,房屋的建筑费是其所出,故房子所有权也属于他们。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证据均不当然具有相互推翻的效力,双方的证据均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通过上述证据,能够证实涉案房屋是王某与丈夫及公公婆婆共同建造,属家庭成员共同共有。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且配偶、子女、父母所享有的权利是一致的。依据本院的认证分析,涉案房屋属家庭成员不按份共同共有,王某与丈夫的投入较多,在共同所有的房屋中应占较多的份额。经依法测算,涉案房屋原告及儿子与两被告应各得一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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