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遭遇侵权如何维权 |
释义 | 摘要:今天是2012年12月31日,又快到一年的3.15维权日。旅游侵权现象随着旅游事业的发展,逐渐增多。那么该如何维护旅游损害赔偿权利呢? 如今,旅游已经成为政府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而不少旅游从业者的服务却不尽如人意,旅游者的权益经常受到侵犯,高兴而去扫兴而归。张老汉夫妇是退休工人,前不久,子女利用年休假陪父母到南方旅游,没想到,一路上发生了五次纠纷。笔者用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予以解读。 老人超龄被“加费” 在旅行社报团时,张老汉一家就遇到了问题。旅行社提出,张父母年龄超过了70岁,每人需多加300元,作为“特服费”。可一路下来,张老汉夫妇没得到任何“特服”。 点评:《规定》第23条规定: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老人被“加费”,交了“特服费”没有得到特殊服务,张家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费。 景点缩减被“车游” 为了缩减游客的观景时间,扩大游客的购物时间,旅行社让旅客下车进景点的不过一两处,大部分景点,只是坐车转、车里看。 点评:《规定》第17条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可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 合家被“转卖” 一下火车,张家就发现,原来旅行社的领团和导游不见了,他们被景区的旅行社接收了。原本说的是“三星级”宾馆,室内有卫生间,有热水,实际住的地方确没“星”,是个室内没卫生间、没有热水的地下室。 游客们提出了这个问题,接待的旅行社却说,就是这么个条件,有事和你们签约的旅行社说去。张家大有上当受骗被“转卖”、“转让”的感觉。 点评:《规定》第10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知识延伸:法律网小编提醒有五种维权方式可供选择:一是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消费相关知识,推荐阅读: 旅行社责任保险案例 旅行社责任保险案例 旅游合同当事人违约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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