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人格混同的证明 |
释义 | 对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证明应该主要从公司财产混同、组织机构混同、业务混同三方面来入手。 1、公司财产混同的举证与认证 公司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经营场所、主要办公和生产设备确以及财务的混同三个方面。由于公司经营场所是固定的,因而认定公司场所和办公生产设 备混同相对容易一些。但是,要对公司财务是否混同进行举证,往往非常困难,因为第三人通常很难取得公司财务资料。当然,也并不是说第三人完全无法从公司财务方面来证明公司混同的实质。 2、公司组织机构混同的举证与认证 由于公司组织机构混同即公司人员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之间董事的相互兼任,总经理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统一调配和任命;公司与股东或两个不同实 体的董事、经理完全一致,甚至雇员也完全一致,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对公司人员混同的举证方式通常有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的 公司注册信息查询,从关联公司内部的任职情况,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资料,公司对外经济和社会交往的联系情况。向法院申请向劳动保障部门查询劳动合同备案, 向银行申请对企业员工工资情况进行调查。 3、公司业务混同的举证与认证 公务业务混同有内在表现和外在表现,第三人通常能够提供的证据主要是公司业务混同的外在表象。在审判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书面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货单等交易凭据。通过对这些证据进行分析,有时候可以认定公司存在业务混同的情形。因而,在交易活动中,为降低企业运营风险,市场交易主体应该未雨绸缪,妥善保管好企业各种交易单据,以便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 通过上文三个方面的论述,可以得知: 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举证方式不应仅局限于交易合同、票据和其他文件,还应该重视对公司内部的财务和机构情况调查研究,向法院申请向其它掌握情况 的国家机关调查取证是取得公司混同资料的重要途径。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也要根据案情需要,灵活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以实现案件审判结果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各级法院法官和地方政府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法院审判工作为保障地方经济平稳发展提供司法支持并不是简单地帮助企业逃避债务,而是要灵活采取执行措施,要具体案件的审判和执行中采用灵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将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起来。无论是否发生金融危机,司法公正都是司法系统乃至整个社会应该追求的目标。必须摒弃那种取小利舍大利,为临时保护个别企业和局部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损害司法形象和国家机关权威的思维。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公司人格混同的知识,小编推荐: 公司人格混同 母、子公司间的人格混同 公司人格混同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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