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债权转让,质押权是否同时转让 |
释义 |
一、主债权转让,质押权是否同时转让 质押权是主债权的从权利,主债权转让的,质权一并转让。 二、什么是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三、 自然人股权质押手续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 3、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4、质权合同; 5、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质押权是主债权的从权利,主债权转让的,质权一并转让。以上便是法律网编辑为您找到的主债权转让 质押权是否同时转让的相关内容。如果有其它的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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