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则依照《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如果在如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形下,则风险不必由出卖人承担,而是转为由受让人来承担。 1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的地点不明确的; 2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由出卖人运输的; 3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