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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寄养与收养的区别是什么?
释义
    导读:所谓寄养,是指父母出于某种原因无法携带子女共同生活,不能履行正常的抚养教育义务,而把子女寄托在亲友等他人家庭中生活。关于寄养,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寄养与收养不同,两者之间的区别有如下:
    寄养与收养不同,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两者的目的不同。生父母将其子女寄养的目的在于委托他人代为抚养照顾子女,而非解除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而作为生父母的送养人之所以将子女送养,其目的就在于解除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
    (2)成立、生效要件不同。寄养并不需要特别的成立、生效要件,一般而言,只需子女的父母与负责寄养的亲友协商一致即可;而法律对收养的成立和生效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不符合实质性条件或者没有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不能产生收养的法律效果。
    (3)两者的后果不同。寄养只发生抚养形式的变化,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转移或者变更,因而也不会产生拟制的血亲关系;而抚养则使得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产生拟制的血亲关系,使得子女的生父母与子女的父母子女关系解除,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形成父母子女关系。
    知识延伸:
    收养关系成立要件
    收养关系的成立可以参考《收养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九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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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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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5:1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