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的法律效力 |
释义 | ![]() 一、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的法律效力 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是原经济合同法中的概念,该法中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此条规定中对于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签订的合同认定为无效。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合同的行为,双方代理则是代理人同时代表双方被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行为。按原经济合同法规定,此两种行为无效。但在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合同法中,对于此规定则给予废除,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集中在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中。尽管合同法修改时,曾有将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列入其中加以规定的考虑,但最终未列入其中。 然如此,实践中对于自己代理、双方代理的合同效力认定还是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对于自己代理签订的合同,由于法律主体只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两个,涉及的利益关系主要是是否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认定为可撤销的合同,既将权利赋予被代理人,由被代理人进行判断,如果被代理人认为此种行为可以接受,则不行使撤销权,合同当然生效。但如被代理人认为损害自身利益,可对该合同撤销,使之不再发生法律效力。 而双方代理,由于涉及的是三方的利益关系,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此时审核的重点在于代理书的授权范围,如果代理人并未超出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则合同的责任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但如超出合同书的授权,此时是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超越授权范围是否给被代理人带来损失的问题,如超越权限给被代理人带来损失,依照民法典规定“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但此时不应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实践中的,对于双方代理存在着很多情形,如作为两个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在两个关联公司的关联交易中,分别签字的情况就很普及,因此不应单纯认定双方代理则无效。 ![]() 二、房产登记中能否自己代理或者双方代理 目前,房产登记实务中,大多不允许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实际上是对代理制度的一种误解。代理是指一人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权限内,以他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结果归属该他人的行为。该他人称为被代理人或者本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因此,代理是一种典型的法律行为。房屋物权变动实际上有两个过程,第一个过程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个合同,而合同就是一种典型的法律行为,在此过程中存在代理制度的实用,第二个过程是双方当事人对此合同的一个履行行为,完成登记,如此,房屋物权变动产生,而后一个履行行为过程,一般认为是一种事实行为,对此进行的代理并非法律上所说的对法律行为进行的代理。 首先,对于自己代理,一般是禁止的,即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从事法律行为,以避免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如:A是B的代理人,被委托为B购买一房子,结果A自己就是要出卖房子,就以被代理人B的名义与自己订立买卖合同。因为,一是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自己进行交易活动,究竟是使哪个的利益最大化呢?二是在合同关系中,“合意”的形成有问题。请注意,此例中指的是签订合同,即上面所说的房屋物权变动的第一个过程,并非房产登记。当然,如果经本人同意,自己代理也是可以的。 其次,对于双方代理,一般也是禁止的,双方代理是代理人同是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法律行为,一般禁止。如:A授权甲出卖房子,而B则授权甲购买房子,而甲就同时代理A和B订立买卖合同。为何如此,理由同上。这里涉及的代理也是房屋物权变动的第一个过程,并非房产登记,同样,双方被代理人同意,双方代理也是可以的。 最后,当事人前来登记机构进行房产登记是一个事实行为,不存在作为法律行为代理制度的适用,何况即便是法律行为的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的。因此,所谓的房产登记中的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完全是可以的。比如我们商品房集体分户登记,开发商既代理自己,又代理购房者。 三、无效代理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二)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三)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的法律效力是什么的相关内容。综上,构成无权代理的,民法中规定应当由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被代理的事项是无效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网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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