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 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的比较 |
释义 | 诉讼 障碍 理由 延期 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新的证人包括开庭前检察院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 2.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存在疑问、确需证人出庭陈述的 3.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提出建议的。(一个月内补充完毕,检察院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请法院恢复审理的,按撤诉处理) 4.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可以延期审理。 5.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6.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7.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8.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上述6、7、8三点中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9.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转延期审理。 中止 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终止 审理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并且不是必须追诉;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五项为刑诉第十五条中不追究刑事责任的2—6项,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G+ 6.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7.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说明:延期审理中,除申请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的外,其余情形应当由合议庭决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