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动替他人还债是无因管理吗? |
释义 | 2005年3月15日,靳某经朋友唐某介绍在某信用社贷款10000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同年10月,靳某外出打工。贷款到期后,朋友唐某虽不属靳某的贷款保证人,但出于朋友关系,唐某于2006年5月将靳某所贷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475.12元全部归还。2008年4月25日,唐某在多次向靳某催要未果下,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靳某归还自己垫资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唐某虽然不是靳某在信用社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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