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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混同的情况有哪几种
释义
    合同混同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方式之一,它是指合同项下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二为一,致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事实。针对于合同混同的情况有哪几种的问题,由法律网的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合同混同的情况有哪几种?
    (1)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一人;
    (2)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
    (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一人。
    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二种。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由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系指债务人由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
    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因混同而绝对地消灭,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合同法》第106条)。债权的消灭,也使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权等归于消灭。债权系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债权不消灭。例如,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为了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不使债权因混同而消灭。因为质权人对于债务人有直接收取权,尤其在债权附有担保权时,质权人就债权的继续存在享有更大的利益。《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合同终止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终止。
    二、合同混同的性质
    1、混同不发生债权债务消灭的效力,只发生履行不能,即任何人不能对自己履行,因此,债权债务同归一人时,为履行不能。但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有欠缺时,不得认有债权成立,故没有发生履行不能的余地。此说显然不足采。
    2、混同有清偿性质,即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时,自其遗产受清偿。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时,对债权人遗产为清偿。但此种学说全为拟制,以遗产视为独立人格,如遗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则难以清偿为说明。此说不足采。
    3、债权因混同消灭,是因目的达到即因获得实质的满足而消灭。但债权因混同不必达到其目的,例如债务人的遗产不足清偿债权时,则很难说债权已达到目的。此说亦不足采。
    4、债权因混同而消灭,是基于债权成立须有两个主体的观念。任何人不得对于自己有债权,从而同一人同时为债权人和债务人,违背债权观念,因此有混同时,债权应消灭。于是,混同是债权消灭的独立原因。此为通说。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1条规定,“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可见,我国民事立法认为混同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独立原因。
    以上便是法律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合同混同的情况以及混同的性质。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因混同属于法律事件,其成立仅以债权债务同归一人的事实为要件,无须任何人的意思表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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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3:5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