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养申请交到哪个地方? |
释义 | 一、收养申请交到哪个地方? 办理收养登记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的不同,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1、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弃婴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 二、收养子女办理收养程序需要哪些材料?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需要的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是否有子女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5)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2、收养社会福利院弃婴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4)收养人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 (5)在县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 (6)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寸照片一张; (7)收养人(双方)健康检查证明; (8)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3、收养社会弃婴需要的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提出的书面申请; (3)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4)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情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5)收养人双方健康体检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附捡拾经过,捡拾经过须有两人证明); (7)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 (8)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9)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2寸照片各1张,合影2寸照片2张。 三、哪些人可以收养子女? (一)无子女。 这里所说的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 已婚者尚无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种情形。在解释上 ,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 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收养法》第 8 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已有养子女者是不能再收养的。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这里所说的能力,是就其总体而言的,而不是就其某一方面而言的。衡量是否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时,不能仅考虑收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还要考虑在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方面有无抚养教育能力。例如,品德恶劣、行为不端致不堪为人父母的,因患精神病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其他情形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伏的,均应认为抚养教育能力的欠缺。我们认为,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收养人的能力的要求,一般应不低于对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的要求。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这既是为保障养子女的身体健康, 也是收养人抚育养子女的前提条件。如果养父母身患传染病,极易将疾病传染给养子女,危害养子女的身体健康。 如果养父母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也不能履行抚育子女的义务。 (四)年满 30 周岁。 法律对收养人的最低年龄作上述规定,是出于对收养关系的性质和生育时间的考虑。30 周岁以下的人,生育子女的机会尚多,不必急于收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到达相当年龄后再收养子女,能够更好地承担养父母的职责。基于我国的人口现状和人口政策,规定年满30 周岁始得收养子女也是比较适宜的。 关于收养人方面的条件, 我国《收养法》中还有下列几项规定: 第一,《收养法》第 9 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这一规定是出于伦理道德上的考虑和保护被收养人的需要。从公平的角度说,无配偶的女性收养男性的,也应有相当的年龄差距。 第二,《收养法》第 10 条第 2 款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被收养人是收养人的家庭成员,与养父母共同生活,如果有配偶者置其配偶的意愿于不顾,单方收养子女,另一方不予承认,势必对家庭关系带来种种不利的影响,这是有悖于收养制度的宗旨的。 此外,《收养法》还对收养人作了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数量限制。为了坚持计划生育原则,同时也为了保证收养人具有足够的抚养教育条件,这一限制是很有必要的。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收养申请交到哪个地方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当事人需要到本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领养手续,取得领养证,才是合法收养。收养并不是只允许夫妻才能收养,即使是单身人士,也要满足了《收养法》中规定的条件。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