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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深圳集资房是如何分户办证的
释义
    深圳有一定的特殊性,它现在已经无农村户口,然后就是在这种城市化的过程中,有众多的遗留问题,包括很多集资房的问题。
    因为中国国家体制的问题,当初很多国有土地都被转化为单位土地进行修建房屋,而分配给单位职工或员工进行居住,而很多国有单位就直接将建好的房屋买卖给个人。因为土地的性质,所以很多单位都无法将房屋办理分户产权。同时因为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在以前土地管理尚不严格的情况下,也拿下了一部份土地,修建集资房,但因为土地规定用途,而无法办理分户产权。这两种情况使得市场上出现了数目众多的集资房。然而随着住户对于权力的要求,集资房的分户办证变得比较紧迫。
    分户办证,就牵涉到一个土地使用费的补偿问题,只有补交了相关的土地费用,分户才能变成可能。然而就土地使用费谁来进行补偿?开发商?还是住户自身?
    就目前我所接触到的进行说明:
    1、 合同中明确约定有相关的补费办法。
    有种情况是,开发商当初在买卖房产的时候,虽然是集资房,却以并不明显低于市场商品房的价格买卖给所有的住户,但这种情况下,因为当时无法办理产权,那么在合同中就有明确约定,开发商在时机成熟或合适的情况下,将会变理分户的产权证书,也就是说其实该责任是由开发商来进行承担的。
    也有的情况就是因为开发商当初买卖房产时,明确告之是集资房,也明显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将房产买卖给住户,所以就在合同中明确要求住户来自行承担该费用。
    相对来说这两种情况下,很容易确定谁来补偿相关的费用,因为约定明确。
    2、 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
    一种:以市场价格来进行发售。我们认为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应该是由开发商进行补偿相关的费用。
    二种:明确说明是集资房,以非市场价格来进行发售,那么我们认为可能这需要住户自行承担相关的土地费用。
    三种:明确说明是商品房,那么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开发商在合同中有承诺是商品房,那么应该由开发商来承担相关的土地费用的补偿。
    四种:没有说明房地产性质,用低于市场价格的性质来进行发售,我们认为这其中可能就需要双方共同来进行承担。
    2001年,深圳市曾有发文,对于集资房问题,补交25%左右的土地使用费,就可以办理分户产权,该文适用于2001-2003年,而这中间,又涉及了一个该文件适用时,谁应该承担相关的告之责任问题。
    当然,以上众多种情况,并非是死板的,因为本身在集资房的买卖过程中,就存在多种情形,我这里只是做简略的归纳,并不一定百分百正确,所以最好的方法是带齐资料,找到律师,然后面谈,这样得出来的结论才会比较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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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