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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怎样索要精神损失赔偿
释义   一、离婚怎样索要精神损失赔偿
    离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且属于无过错方,那么离婚时就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的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离婚精神损失怎么计算
    法律并没有在具体数额上予以规定。法院判案一般从以下几点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所以离婚案件的精神赔偿数额都是有所不同的。
    (一)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二)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
    (三)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
    (四)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五)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六)过错方的具体情况以及事后态度
    (七)其他情况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婚姻关系的结束,那么,由此会产生子女抚养、家庭财产的分割等问题。所以,在具体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还应考虑到其他情况,比如:夫妻用于家庭劳动和子女抚养、教育上的时间和费用等因素。
    法官是要根据这几种情况确定离婚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补偿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夫妻双方在进行离婚的时候,如果有一方有过错行为是需要根据相关的离婚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这样才获得赔偿。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离婚怎样索要精神损失赔偿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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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