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浮动抵押 |
释义 | 导读:浮动抵押的概念来源于英国衡平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动产浮动抵押是一种特别抵押,是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 动产浮动抵押的特点: 第一:标的属于抵押人现有或将有的全部财产。 第二:这些财产在抵押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中处于不断变动的状态之中。 第三:在被抵押人或其代理人在将来会采取某种动作之前,抵押人可以以通常的方法继续经营。 浮动抵押的优势: 首先,浮动抵押作为一种以将有和现有财产为标的的担保 浮动抵押物权制度,无疑扩大了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范围。 其次,浮动抵押人拥有对被抵押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因此兼顾正常经营和融资的需要。 此外,实行抵押权时,接管人制度的存在,亦可以保持企业的整体存在,不至于被迫出卖,拍卖企业,能够充分发挥企业的价值。 浮动抵押的劣势: 浮动抵押的劣势主要在于浮动抵押人具有自由处分被抵押财产的权利,造成抵押标的具有不稳定性,担保权人的利益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其利益的实现。 动产浮动抵押应注意的问题: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上述条文是关于动产浮动抵押相关规定。动产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现在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标的设定抵押的一项新型担保制度。该制度因其在提高经济流转之效率,扩大企业的融资能力,避免因实现抵押权而导致企业之破产,以及不妨碍其他担保利益的设定等方面具有一般抵押权所难以媲美的优势,而为各国民法所普遍采纳。 但任何抵押皆须公示并明确其效力,因此该条明确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181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知识总结:尽管浮动抵押人享有自由处分抵押标的的权利,但并非等同于其可以不顾抵押权人的利益任意妄为,而是应将这种自由处分限定在正常经营活动的范围中,以正常经营活动的界定就显得十分重要。该条对正常经营活动的界定,没有做出具体明细的规定。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动产相关的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浅析我国动产抵押制度 浅析我国动产抵押制度 解开动产担保的死结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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