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能否撤销 |
释义 |
一、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能否撤销 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行为可以当作行政瑕疵对待,不应判决撤销。 首先,婚姻登记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行为。婚姻登记是对申请结婚双方身份关系的确认,表面上看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确认行为,实质是用行政确认的方式承认和公示了男女双方的身份关系,目的是为了捍卫婚姻关系,稳定婚姻秩序,保护婚姻登记双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可当作行政瑕疵处理。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行为没有违反婚姻登记双方的结婚意愿,且对男女双方的实体权益不产生任何影响,可以当作行政瑕疵对待,认定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 再次,区分婚姻登记瑕疵与违法的关键是男女双方是否完全自愿。除了婚姻登记证件不齐全,还有登记信息错误或不完善、借用他人名义、使用虚假身份证明等其他形式要件欠缺而登记结婚的情形,以及先进行登记再补办手续、由他人代理、超越地域管辖权登记结婚等程序违法而进行的婚姻登记。 只要不违背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法定无效婚姻,应对撤销婚姻登记持审慎态度,在不违反结婚的实质性要件,亦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一般应认可婚姻登记的效力。双方是否完全自愿的标准可以根据双方婚后的生活状况、儿女抚养等情况加以综合判断。 ![]() 二、起诉撤销婚姻的具体流程 即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1、受胁迫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2、请求撤销婚姻的诉讼,一律应当以判决方式结案,而不应以调解方式结案。因为确定婚姻效力,只能依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而不能依当事人意愿而定。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婚姻时,应对所涉及的子女和财产问题一并处理,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既可采用调解方式,也可采用判决方式。 3、对于撤销婚姻的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三、婚姻法撤销婚姻的条件 1、按照《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所谓胁迫,《婚姻法解释一》中第10条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2、当事人一方以胁迫为由撤销婚姻关系的,具有下列要件: (1)有胁迫的故意,有胁迫行为的一方实施的行为使另一方在心理上产生恐惧; (2)有胁迫的行为发生,如采取恐吓、威胁的手段; (3)胁迫行为存在违法性,包括目的、手段都是非法的; (4)有受胁迫的一方因恐惧心理而产生和对方结婚的行为。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的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能否撤销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行为可以当作行政瑕疵对待,不应判决撤销。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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