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地位? |
释义 |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本条所指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在多式联运合同中,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处于一个比较特殊的位置。他是事主,而不是托运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也不是参加多式联运的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从合同法的规定可知,多式联运经营人要根据多式联运合同履行运输义务或者组织承运人履行运输义务。多式联运经营人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己拥有运输工具,并且直接参加了运输合同的履行。第二种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己不拥有运输工具或者不经营运输工具,也不直接从事运输活动,而是在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后,通过双边合同同各运输方式承运人又单独签订各区段运输合同,组织其他承运人进行运输。但是不管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属于哪一种情形,根据本条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都要对与之签订合同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全程运输的义务,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要承担全程运输所发生的责任和风险。当然他也享有作为全程运输承运人的权利,例如有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要求运输费用的权利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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