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地役权人义务的规定 |
释义 |
一、关于地役权人义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定,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二、地役权人的权利 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 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是占有状态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状态的利用。 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第三人妨碍地役权人实施必要的利用行为时,该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2、地役权人的消极权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禁止妨碍通风、禁止妨碍采光、禁止工程作业等,都是消极的权利。 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因行使地役权而不得不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因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当或者对避免损害的发生欠缺必要的注意的,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地役权的特征 地役权有以下特征: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 2、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虽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但它是以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存在为前提的,不能离开需役地而存在。其从属性表现在: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地役权不得从需役地分离出来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地役权为不可分割的权利。其不可分性表现在:在需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为分割后的各部分的利益仍然存在。不过,如果地役权的行使按其性质只关系到需役地的一部分的,则分割后地役权仅在该部分存在。在供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就分割后的各部分仍然存在。但地役权的行使按其性质只关系到供役地的一部分的,则分割后地役权仅在该部分有效。 4、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根据合同约定而设定的物权。 5、地役权的享有和行使并非均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如眺望地役权,其享有和行使即无须占有供役地,此点有别于其他用益物权。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关于地役权人义务的规定的信息,由上可知,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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