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如何管辖刑事案件? |
释义 |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规定 【法律泰文】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 【本条释义】 这里规定的“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最高一级的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条规定,只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规定 【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只有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才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一审。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涉及面广、影响大的重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也就是说,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可能因为上诉或者抗诉而引起第二审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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