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因管理之债应归还 |
释义 | 案例:靳某经唐某介绍贷款1万元,后靳某到外打工。贷款到期后,唐某将其所贷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唐某要求靳某偿还自己垫支借款本金及利息。靳某认为,他没有委托唐某替自己偿还贷款,也不是该笔贷款担保人。因此对唐某偿还贷款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评析:本案唐某向靳某主张的债权不属于追偿之债,不适用民事追偿法律关系。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人,只要其所管理的事务不是违法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客观上减少了债务人的物质损失和信用损失,那么,管理人和债务人之间即成立无因管理,他们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就是无因管理之债。本案唐某虽然不是勒某贷款保证人,对靳某不享有追偿权,但唐某替靳某偿还贷款的行为完全是为了靳某的利益,靳某与信用社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之债因唐某的代为履行而归于消灭后,靳某与唐某之间即形成了无因管理之债。唐革因无因管理向靳某主张债权的行为与我国民法通则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相一致,因此,唐某要求靳某偿还垫支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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