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严格把握撤回起诉的适用条件 |
释义 | 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在司法实务中并不鲜见,一些基层检察院在案件提起公诉后因证据发生变化或出现新的证据,而将案件从审判阶段撤回到审查起诉阶段,变更或补充相关证据后再行起诉或作不起诉处理。从撤回起诉的方式看,有的是主动撤回,有的是接受法院的建议而撤回。由于撤回起诉后使案件遇到的问题迎刃而解,简便易行,逐步成为一些基层检察院解决公诉问题的一种常用手段,并呈扩大化趋势,甚至不少不符合撤回起诉条件的案件也作撤回起诉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到了国家公诉的严肃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规定撤回起诉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撤回起诉,并设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可见,撤回起诉实际是一个司法层面上的制度。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的专门机关,公诉不同于公民、法人的刑事自诉和民事告诉,它更具权威性、严肃性和确定性,撤回起诉是对先前公诉行为的否定,撤回起诉不当,必然会损害检察机关的权威和公诉的严肃性。 鉴于此,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把握撤回起诉的适用条件。从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看,撤回起诉的实质条件有三: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非被告人所为;不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即可撤回起诉。除此之外,即便是证据发生了变化也不能撤回起诉。高检院刑事诉讼规则还规定了变更起诉和追加起诉制度。根据该诉讼规则的规定,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 就变更起诉而言,新发现的被告人的身份或事实、证据,只要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不具备免予刑事处罚情节,不论其犯罪构成和罪名如何,实际上都与撤回起诉的条件不符,这样的案件不需要推倒重来,再回到审查起诉阶段;只需对新发现的被告人身份或犯罪事实予以变更即可。就追加起诉而言,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并不动摇已经起诉的事实,更不会造成已起诉的被告人宣告无罪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因此,也不需要撤回起诉,只需追加起诉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即可。可见,变更起诉和追加起诉是检察机关在坚持原来起诉的前提下,对已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诉讼请求的修正与补充。同样是公诉权的不同行使方式,却与撤回起诉有原则区别。 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害人身份的证据发生变化,往往会影响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确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审理及判决,但对被告人行为的犯罪构成及刑事责任一般没有影响。笔者认为,对于事实、证据发生变化或出现新证据的案件,应当坚持撤回起诉的条件,不符合撤回起诉的实质条件,一概不能作撤回起诉处理;符合变更起诉、追加起诉条件的,可以变更起诉或者追加起诉,除此以外,只能由法院依法判决。对于法院错误建议撤回起诉的,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诉讼监督职能,依法拒绝。同时,对于符合撤回起诉实质条件,应当撤回起诉的案件,也要严格按照高检院规定的程序进行。即撤回起诉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法院宣告判决前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切实维护公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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