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追索权保理和有追索权保理有什么不同 |
释义 | 一、无追索权保理和有追索权保理有什么不同 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的区别如下: 1.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卖方将在国内采用赊销方式进行商品交易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银行或保理公司向其提供包括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综合性的金融服务; 2.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卖方对买方到期付款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买方如未按期向本行支付应收账款,银行或保理公司无权向卖方追索,同时在本行要求下卖方还应承担回购该应收账款的责任。 二、保理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法律网提醒您,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保理合同内容常包含哪些条款 保理合同内容常包含的条款有: 1.业务类型,有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等; 2.服务范围、期限; 3.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基础交易合同情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理合同内容和形式】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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