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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补办结婚登记要注意什么问题?
释义
    1、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从何时算起?
    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2、补办结婚登记程序与结婚登记程序有何不同?
    《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因此,补办结婚登记与结婚登记程序基本一致,区别之处在于,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结婚登记当事人填写的是《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的是《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增加了“本人与对方自年月日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现均未再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句话。
    3、补办结婚登记的证件字号应当按照结婚登记的字号顺序排列吗?
    补办结婚登记的证件字号应当按照结婚登记的字号顺序排列。
    《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因此,对于补办结婚登记的证件字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结婚登记的证件字号顺序排列。
    3、补办结婚登记时,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应如何填写?
    补办结婚登记时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应当填写当事人补办登记当天的日期。
    婚姻登记机关在给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结婚登记日期”和《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应当填写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当天的日期,不能填写其声明中的同居日期。
    4、补办结婚登记与补领结婚证有何不同?
    第一,针对的对象不同。新婚姻法增加的补办结婚登记,是针对那些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而补领结婚证是指那些已经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但因结婚证丢失或提毁,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档案为其补发结婚证的人。
    第二,办理的程序不同。补办结婚登记必须符合关于结婚登记的所有法定要件当事人双方必须同时到场只能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补领结婚证并不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场,当事人可以到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也可以到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第三,婚姻效力的起算时间不同。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补领结婚证,其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原办理结婚登记时起算。
    第四,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含义不同。虽然补办结婚登记效力可以追溯到两人同居之日(如果同居时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该效力的追溯并不在结婚证上体现补办登记发出的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是当事人补办登记当天的日期,如果日后当事人因婚姻效力的起算日期出现争议,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确认该婚姻发生法律效力的真正时间。补领的结婚证则应根据结婚登记档案在“登记日期”栏填写原办理登记的日期;另外,根据《民政部关于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等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190号)规定,补领结婚证应在结婚证备注中注明“结婚证遗失,补发此证。××××年××月××日(补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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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5:1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