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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如何界定
释义
    一、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如何界定
    地域管辖权应当按照如下情形确定:
    1.应当到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
    2.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立案后多久开庭
    在案件完结的期限内开庭都可以,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行政诉讼没有规定具体的开庭时间,但是一般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三、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范围有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诉讼不受案范围的是: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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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2:4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