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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裁定书 :(2010)崇行初字第8号
释义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崇行初字第8号
    原告黄某
    被告某镇人民政府
    崇明县,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黄某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沙卫国
    审 判 员 薛礼忠
    代理审判员 沈丽平
    二O一O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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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5: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