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不能想推就推 |
释义 | 虽然《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但现实中,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被父母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其实,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照样不能想推就推。 拒做亲子鉴定不能逃避责任 【案例】早在2005年初,在外打工的古珍兰经人介绍,认识同乡梁玉吉。当时双方均已婚,但还是“越轨”了。不久,古珍兰怀孕,梁玉吉要求打掉孩子,可古珍兰坚持生下女儿彤彤,并将户口登记在丈夫名下。2012年初,古珍兰与丈夫离婚后,一直带着彤彤生活。谁知,2013年5月,古珍兰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失去了双腿,收入来源因而受到严重限制,彤彤的生活也大受影响。无奈之下,古珍兰向彤彤说出她真正的父亲,并让她向梁玉吉索要抚养费。由于梁玉吉死不认账,2014年4月,彤彤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见梁玉吉仍然矢口否认是彤彤的亲生父亲,彤彤只好申请亲子鉴定,但梁玉吉坚决不同意鉴定。(本文名字均为化名) 【点评】梁玉吉必须承担抚养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即梁玉吉拒绝亲子鉴定,不仅不能撇清“关系”,法院反倒能就此推定他与彤彤之间的亲子关系成立。在亲子关系成立的情况下,梁玉吉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因为《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父母互相推诿子女有权选择 【案例】2002年底,40岁的范晓斌和20岁的邱庚秀一同从老家前往广州打工。两人很快同居,并生下女儿琳琳。由于担心遭父母反对和乡里人笑话,两人一直隐瞒且极少回家。鉴于父母一再催促谈婚论嫁,2014年5月,邱庚秀不得不道出原委,父母一气之下,逼迫两人“断交”。当时范晓斌和邱庚秀均对婚姻感到厌倦,两人当即表示同意。对于琳琳,尽管其一再要求“爸妈,不要扔下我!”但两人都认为她是个累赘而拒绝抚养,导致琳琳生活没有着落。无奈之下,琳琳提起诉讼,要求与条件相对较好的邱庚秀共同生活,由范晓斌承担一定抚养费用。 【点评】琳琳的确具有选择权。同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究竟应由谁抚养,必须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作为根本原则。一般来说,除母亲有严重疾病、被判刑、有吸毒或赌博恶习等特殊情况外,2周岁以下的子女应随母亲生活;2周岁以上的子女,则要综合考虑父母的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10周岁以上的子女随哪方共同生活,还应听取子女本人的意见,并将其意见作为法院判定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鉴于琳琳已满10周岁,邱庚秀的条件相对较好,自然有权要求与其共同生活,由范晓斌支付抚养费用。 抚养费用多少不得随意给付 【案例】一次偶然的机会,24岁的刘芳芳与比自己年长8岁的秦志文相识,秦志文经营三家公司,出手阔绰且一再声称未婚,赢得刘芳芳的芳心。2011年1月,刘芳芳生育一子涛涛。2014年6月的一天,刘芳芳正在家看电视,一名自称是秦志文妻子的人,带着三个亲兄弟破门而入,并暴打刘芳芳。刘芳芳这才知道秦志文长期欺骗自己,其不但早有妻子,还有一双儿女。两人基于秦志文妻子大吵大闹不得不分手,由于秦志文一直每月随意支付二三百元抚养费,让带着涛涛的刘芳芳难于维持基本生活,刘芳芳以涛涛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秦志文增加并按月定期支付抚养费。 【点评】秦志文无权随意给付抚养费用。子女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而就子女抚育费数额的确定,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需要治病),可适当提高上述比例。鉴于秦志文的收入高于常人且相对固定,决定了其不能每月随意“打发”两三百元了事。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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