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规范电子送达适用的对策及建议 |
释义 | 一、规范电子送达适用的对策及建议 一要强化法院信息化建设。一方面,开发安装专门的电子送达程序软件系统,加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技术,保障电子送达的安全。另一方面,对于电子送达“回证”问题,设置自动回复功能,如法院承办人将法律文书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后,该程序附带收到自动回复功能,以证明“到达受送达人的特定系统”,并打印该回复信息进行存档。 二要拓宽送达地址选择项。电子送达的适用是因地制宜的。基层法院面对的当事人多为普通百姓,电子送达适用对象相对较少较窄,可以考虑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增加电子邮箱、传真号码等电子送达选择项,由当事人自由选择送达方式并填写,明示当事人的选择权。中级法院以上的法院,因当事人多为城市居民,可以单独定制专门的格式电子送达确认单,由当事人亲自填写并确认。 三要增加电子公告送达。网络时代,诉讼活动逐渐科技化、网络化是现代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手机电脑深入寻常百姓家庭,微博微信广泛普及使用,网民越来越多,网络传播迅猛、关注度高;而读书看报之人则越来越少,通过报纸刊登公告送达效果并不理想。对此,建议增设电子公告送达,在特定的网络平台上,以向社会公众发布电子信息的形式,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经过法定期间,视为送达。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送达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送达的司法解释为在其中对于送达有所规定,、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 三、送达方式 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有六种: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由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将要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他的成年家属,代收人的送达方式。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在向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送交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时,受送达有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送达将诉讼文书依法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如果需送达的法律文书是调解而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则不可适用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确有困难,而委托其他法院需送达的诉讼文书送交受送人的送达方式。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五)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基于受送达人的有关情况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交有机关、单位转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上述方法均无法送达时,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期限产生送达后果的送达方式。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规范电子送达适用的对策及建议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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