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示催告程序时限 |
释义 | 一、公示催告程序时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二、公示催告程序公告时间是多久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七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第一百九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据此,在没有权利人申报,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三、公示催告条件: (一)可以请求公示催告的票据,应当是进行流通的可以背书的票据。 (二)有权请求公示催告的当事人,应当是直接丧失票据的人。而该持票人的前手或该票据的出票人,是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 (三)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时,应当按照规定在申请书中注明所丧失的票据的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的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以及有关的证明资料。 (四)人民法院接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并通知该票据的付款人停止支付。该停止支付应延续到公示催告程序终止时为止。如果认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公示催告的内容的,应在七日之内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受理申请的公告,并在公告内注明以下事项: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名称(即票据丧失人的姓名、名称);丧失的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以及出票人、背书人的名称等;申报权利的期限(即取得该丧失票据的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期限);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法律后果或利害关系人不申报权利的法律后果等。上述公告应当贴于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内,并在有关报纸、公报或其他媒体上刊登。当地开设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帖置于交易所内。 (六)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在申报权利时,应出示其所持有的票据,主张自己对该张票据具有合法的权利。法院应同时通知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到场查看票据,加以辨认。如果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是申请人丧失的票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如果申报权利人所出示的票据与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相一致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和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判定谁是该票据的合法持有人。 (七)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权利申报期限内,如果没有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或所提出的申报被法院驳回,在申报权利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公示催告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丧失的票据失效,失票人即可以依据该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从而恢复其票据权利。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公示催告程序时限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其实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一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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