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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税务行政处罚程序
释义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税务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相对人进行处罚的一种行政制裁。它以被处罚人有税务违法行为为前提,这种违法行为属轻微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税务行政处罚的基本形式是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一)简易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即对于有违法行为但后果轻微的、或情况紧急非当场处罚不可的等情形,可以采取简易程序处罚。
  适用简易程序时,税务人员应出示税务检查证,说明处罚理由,应允许被处罚者口头申明意见,并应填写税务处理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对于有些行政处罚需经税务机关领导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及时请求审查批准的,在实施处罚后应补办有关手续。税务人员当场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及时报所属税务机关备案。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是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二是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二)一般程序
  根据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在对违反行政法定义务的当事人决定行政处罚时,应当调查取证。对于首先需要调查取证的违反行政法规的处罚,使用一般程序。其具体步骤如下:
  1.发现行政违法行为并立案。当税务机关发现行政违法行为时,应根据情况进行审查处理。对于违法行为简单明了、事实清楚、违法后果轻微的,应及时作出处罚决定;对于违法行为情节复杂、事实不清或未查出违法人的,应立即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税务机关在立案后,应当组织力量,查清违反税务行政法规行为的事实,收集有关证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各类税务案件的调查取证由税务机关的有关调查机构负责;案件调查结果的审查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审查机构负责。税务机关的调查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对陈述、申辩情况进行记录或制作《陈述申辩笔录》。调查终结,应制作调查报告,并及时将调查报告连同所有案卷材料移交审查机构。
  3.审理。审理是税务行政处罚程序的主要阶段。审查机构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调查机构认定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适用的处罚种类、依据是否正确;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事实、证据是否成立;经听证的,当事人听证申辩的事实证据是否成立等。
  审查机构应当在自收到调查机构移交案卷之日起10日内审查终结,制作审查报告,并连同案卷材料报送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听证期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4.裁决。裁决是税务机关根据违反税务行政义务人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违法后果,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行政违法人进行具体的处罚决定。审理终结,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对于确有应受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于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处罚;对于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予以处罚。
  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之日起3日内,根据上述不同情况分别制作处理决定书报送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发。
  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应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否则,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不得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除外。
  税务机关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税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听证程序
  税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这就是所谓听证程序。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于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及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及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税务机关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给予的处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听证应当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第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姓名及有关事项。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长期限。
  第三,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进行。听证由税务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第四,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意见;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五,听证结束后,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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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3:5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