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怎么衔接 |
释义 |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衔接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解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衔接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根据物业管理的实践,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般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终止: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时间届满,则前期物业管理的截止时间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时间。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期尚未届满,业主委员会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则前期物业管理的截止时间为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锁定的起始时间。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或尚未选聘任何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不再进行管理,也可以与开发商继续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对物业进行管理。在继续进行管理的情况下,前期物业管理的截止时间为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 二、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情况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1.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 2.当事人一方违约,经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任意一方没有按照签订的物业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经过法院判决后可以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侵害另一方权益,经协商或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4.当事人双方商定解除合同。 法律网提醒你,物业合同中通常会规定物业服务的时间,到期之后如果双方没有继续续订合同的意图,物业合同自然终止。 三、物业合同终止支付违约金吗 物业合同终止不一定需要支付违约金,具体是否需要支付,可以结合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来确定。如果是一方违约,导致双方协商终止合同关系,那么违约的一方就有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对于法定情形出现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终止的合同关系,则一般并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引用法条: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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