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恶意串通认定标准 |
释义 | 一、恶意串通认定标准 恶意串通的认定涉及主观恶意、行为人间的勾结以及对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损害。 1.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和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恶意勾结以及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可以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甚至承担连带责任。 2.这种认定不仅要求明确的证据来证实各方当事人的主观恶意,即他们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损害而仍然选择实施,还要求证实当事人之间存在明确的勾结行为。 3.此外,所涉行为必须对特定的利益构成实质性的损害。 二、商业声誉罪构成 对商业声誉罪的构成要素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 1.犯罪的客体是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而客观要件涉及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 2.犯罪的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在主观要件方面,必须证明行为人有直接故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目的。 4.特别是在主观要件上,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 三、恶意串通的法律后果 1.恶意串通不仅能够导致民事责任,而且在特定情况下,还可能触犯刑法,尤其是当涉及到商誉损害时。 2.商誉的损害可能导致直接的经济损失,并可能对企业的长期盈利能力产生影响。 3.如果竞争对手因嫉妒而采取损害商誉的行为,法律会视为恶意串通,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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