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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表见代理
释义
    一、表见代理概念
    在我国法律及其他国家的法律中都未明文出现表见代理一词,表见代理乃是学理归纳所得,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对表见代理的概念及解释都是很不一致的, 关于表见代理的概念,我国民法学界存在两种认识:
    一是认为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将表见代理定义为:表见代理是因为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令人相信某人具有代理权的外观,本人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亦即无权代理,表面上却足以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按有权代理对待的行为。
    二是认为表见代理是有权代理。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实际上并未被授权,或虽有授权但代理人超越了授权范围,法律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相对人利益,仍使代理人对表见代理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有质的区别,应为有权代理。
    以上两种观点都不全面,观点一虽然认定了表见代理本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在法律上对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后果归于本人承担,即在法律上拟制为有权代理。但其忽略了某些事实或法律上的状态可以成为表见代理形成的因素,如本人与行为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或劳动雇佣关系也可构成表见代理的成立因素。且对相对人主观上的善意且无过失这一构成条件未予指明。观点二认识到了表见代理的行为人实际上未被本人授权或虽有授权但行为人超越了授权范围亦即行为人无代理权,并且认识到了行为人的行为后果归于本人承担。但该观点没把相对人需具备善意且无过失这一必备要件涵摄其中,以致使某些相对人会带有恶意或根本就不会去认真审查代理人的代理权问题,如对自己不利,就认定为无权代理,如认为对自己有利,就认定无权代理人的代理是表见代理之弊。
    表见代理旨在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也不能因为无条件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任意地无限制地损害本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表见代理是指相对人有因本人的行为或某些事实或法律上的状态造成了足以令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为的民事行为,而实质上本人并未授权于行为人代理权,法律拟制该行为人的行为为有效代理行为,本人须对之行为后果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表见代理虽实质上是属于无权代理,但其与狭义无权代理是有根本区别的。狭义无权代理是指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行为且不能充分表现代理要件者。二者的主要区别可概括为如下几点:
    首先,二者的法律效力归属不同。狭义无权代理在没有被本人事后追认,本人不承担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在此,法律为本人的合法权益作了充分的保护。而表见代理则不同,如本人事后追认,则转变为有权代理,如不被本人事后追认,本人也需承担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法律在此是着重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便捷。
    其次,二者构成的主观要件不同。狭义无权代理中,本人和相对人都有过错也能构成狭义无权代理,而表见代理的构成则要求本人可以有过错也可以无过错而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最后,本人追认默示的法律效力不同。一般情况,在狭义无权代理中,相对人向被代理人发出要求其确认代理权的催告,被代理人在合理期间内未作答复,法律则被视为被代理人拒绝承认行为人有代理权。例如,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未经本人授权而代理本人行事,事后相对人要求本人追认行为人有代理权,而本人在合理期间内并未答复,那么法律则视为本人拒绝承认行为人有代理权。而在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对善意且无过失相对人要求其确认代理权的催告,在合理期间内未作明确的否认,法律上则视为被代理人默认行为人有代理权。例如,本人明知他人在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相对人要求本人确认其有代理权时,本人不加以制止和否认,则法律上视为本人默认行为人有代理权。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代理人的代理属于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本质上是无权代理,因此代理人应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进行代理行为。
    2、代理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
    无权代理之所以可以成为表见代理,关键就在于代理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如特殊的身份关系,包括直系亲属关系、同一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雇佣关系、夫妻关系等;口头表示但未实际授权;委托他人保管的公章或盖有公章的合同书未及时收回等。尽管代理人没有得到实际授权,但任何一个正常的交易人都能根据表象而认为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这些表象都是因本人的过错或虽无过错但与本人有法律上的某种身份关系而导致第三人“确信”无代理权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的善意且无过失
    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或者相对人与代理人串通,均不构成表见代理。所谓“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属于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二、相对人无过失即相对人已尽了充分的注意,仍无法否认行为人的代理权。如果相对人与代理人有串通行为或者明知是无代理权,那么相对人的行为就不符合善意且无过失条件,显然也就不构成表见代理。
    4、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为有效代理
    表见代理是在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认可的情况下产生的。无代理权人的代理行为在被认定为表见代理前,首先构成无权代理,如果本人在代理行为发生后,对该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那么自然构成有权代理,没有必要浪费法律资源再审查其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5、符合代理的生效要件
    表见代理是有效代理,就必须具备代理的其他生效要件,如无权代理人是以本人名义行事、所代理行为不违法、代理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等。
    延伸阅读:
    表见代理的类型及法律适用
    表见代理的类型及现实表现形式
    三、表见代理的种类及现实表现
    表见代理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生活中有多种表现,归纳起来可分为四种类型:1、授权表示型;2、权限逾越型;3权限延续型;4、特殊关系型。
    第一、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
    这种类型中,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但由于本人明示或默示的行为致使相对人确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本人应对相对人负授权人的责任。现实经济生活中这类表见代理最为常见,具体又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形:
    1、本人以直接或间接的意思表示,声明授予行为人以代理权,但事实上并未授权。
    这种情况,本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非特定的(如广告授权方式的相对人为公众),本人对于自己的授权声明,可以撤回,但是应在相对人与行为人的民事活动成立之前撤回。撤回通知应有效地到达相对人,一般应以授权声明同样的方式作出。
    2、本人知道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这里指的是在本人无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以其名义从事活动。当事人得知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对行为人无权代理行为声明态度。本人所表示的不同态度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本人表示承认,等于其在事后授予行为人以代理权,这种追认行为具有追溯效力,致使原来的无权代理变成了有权代理,本人应承担该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如果本人表示否认,因本人对行为人无权代理的行为的发生并无过失,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行为对本人无任何法律约束力;如果本人明知行为人进行无权代理而又不明确表示否认,虽然其对于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无过错,但其明知而不否认,不可谓之无过失,由此而造成相对人进一步确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而应构成表见代理。
    3、本人将其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与他人使用后未及时收回,他人凭此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这些文书印鉴包括被代理人的印章、合同章、盖章的空白证明信、空白合同文书等。目前许多单位对此未予以充分重视,管理不严,使用混乱。这些文书印鉴本身虽然不是授权委托书,但其与本人有密切联系,具有专用性,起着证明代理权的作用。善意相对人因此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应构成表见代理。
    4、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分支机构进行活动未予制止的
    联营合同终止后,一些单位或个人仍以他人的“分公司”、“分厂”的名义进行活动;一些小企业使用联营,以集团下属企业名义行事,而企业集团认为这些企业的行为是为自己做广告,提高了自己的知明度而对其这种行为不加以制止。善意相对人不了解内情,与这些所谓的分支机构、下属企业为民事行为时,应认定为表见代理行为。
    5、行为人未经他人同意而挂靠经营的民事活动行为
    一些未经工商登记的集体企业、私人企业或企业集团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企业徽标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而被挂靠单位明知该行为而不加以制止的造成善意相对人与这些企业发生的民事行为应视为表见代理行为。
    6、承包期期满后,承包方继续以原来的身份从事民事活动的。
    这种情况应区别对待。如果发包方对承包方的行为听之任之,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收回营业执照,印章、介绍信,变更商标、登报声明等,这时则应由行为人对其民事行为自行负责。从法律角度看,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应以法定代表人是否变更并公告为标准。如已变更,则不能构成,否则应视为成立表见代理。
    第二、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
    本人虽对行为人的代理权限作了某些限制,却未在委托书中说明,这时善意相对人不知所存在的限制而与行为人为民事活动,则应构成表见代理,由本人承担其后果。如果本人委托授权不明,而客观情况又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信行为人对所为事项有代理权,即使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被代理人意定的授权范围,但只要符合被代理人授权的目的,就不应视为无权代理,而应构成表见代理。
    第三、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这种类型是指代理权终止后的活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行为人本来具有代理权,但是由于被取消委托或代理期间届满等原因而终止后,如果本人因未收回授权委托书,未向相对人发出通知等,善意相对人仍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则构成表见代理。
    第四、特殊关系型表见代理。
    这种类型主要因行为人与本人有直系近亲属关系或夫妻关系或雇佣关系等原因致使相对人确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为的民事行为,该代理行为应视为表见代理,本人对行为人的行为后果应承担责任。
    四、表见代理的法律性质
    由于表见代理中的代理人与本人(被代理人)之间事实上并无委托与受委托的关系,因此表见代理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无权代理,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和个体工商户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对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作了不同规定。根据规定,可见我国民事法律确立的无权代理可分为广义的无权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其他形式的无权。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行为人都没有代理权而代他人从事民事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于本人(被代理人),而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需持本人(被代理人)追认,在法律上处于一种效力特定的状态。如果本人(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则对本人(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本人(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则对本人(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应由无权代理人自己承担责任。
    五、 适用表见代理规定时应注意的问题
    在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时,一定要注意,合同相对人必须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果合同相对人没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不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如有的代理人对委托代理人授权不明,导致代理人违反委托人的意思订立合同;有的企业管理混乱,招聘人员被解聘后仍持有原聘用单位的公章,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原聘用单位名义订立合同,一个正常人处在这种情况下,都会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象这种出于被代理人的过错给行为人以假象,足以使他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适用表见代理制度,让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对其并非不公平。但在有些情况下,尽管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但被代理人毫不知情,也没有任何过错,完全是行为人的欺诈所致,不应当按表见代理处理,如有的犯罪分子私刻他人印章、伪造他人身份证、工作介绍信等,采用订立合同的方式进行诈骗,造成的后果只能有行为人承担,被冒名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对于授权不明的,在一般情况下,应视为代理人有代理权,除非合同相对人知道代理人的授权范围,而仍然与之订立超出授权范围的合同。
    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了与某一当事人签订合同,借用其他单位的公章、介绍信和盖有公章(或合同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合同相对人在不知道对方真实身份的情况下与之签订合同,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认为以他人名义与其订立合同的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有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法律效果。如果相对人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后不愿与之往来,可以申请撤销,因此而受到损失的,由借用人和出借人承担法定代表人。
    表见代理制度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表见代理有效是指对于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但表见代理毕竟是无权代理,因此,第三人既可以主张成立表见代理,也可以主张成立狭义的无权代理。如果第三人认为向无权代理的行为人追究责任有利,则可以主张其与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权代理。这样,无权代理的行为人应向第三人承担责任,而被代理人不承担责任。但是表见代理的被代理人不能主张代理行为无效,除非其能证明不成立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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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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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8:1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