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附义务的赠与行为? |
释义 | 附义务的赠与,也称附负担的赠与,是指以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者第三人为一定给付为条件的赠与,也即使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附义务的赠与特征: (1)一般的赠与,受赠人仅享有取得赠与财产的权利,不承担任何义务。而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承担一定的义务。 (2)附义务的赠与,其所附义务有一定限度,通常低于赠与财产的价值。 (3)一般情况下,在赠与人履行了赠与义务后,才发生受赠人义务的履行问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也无不可。 (4)赠与所附义务,可以约定向赠与人履行,也可以约定向第三人履行,还可以约定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履行。 (5)履行赠与所负的义务,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6)赠与所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另外的独立合同。 附义务的赠与效力: 受赠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赠与财产后,受赠人应依约履行其义务。受赠人不履行的,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者撤销赠与。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受赠人应将取得的赠与财产返还赠与人。 对于受赠人应依约履行赠与所负义务,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均有规定。如德国规定,为有附负担的赠与的人,如已给付,得请求履行其负担。受赠人不履行负担者,以应将赠与物用于履行负担为限,赠与人得依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依双方契约规定的解除权的要件,返还赠与物。再如我国台湾规定,赠与附有负担者,如赠与人已为给付,而受赠人不履行其负担时,赠与人得请求受赠人履行其负担,或撤销赠与。 受赠人仅在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义务的责任。赠与本为无偿合同,其目的在于使受赠人获益。所附义务如果超出赠与财产的价值,则使受赠人蒙受不利,也与赠与的本旨不相符合。因而如果赠与的财产不足以抵偿其所附义务的,受赠人仅就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义务的责任。换句话说,如果赠与所附义务超过赠与财产的价值,受赠人对超过赠与财产价值部分的义务没有履行的责任。 附义务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之间有一个很大的区别,那就是附义务赠与具有强制性,受赠人必须履行,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而附条件赠与的条件是客观事实,不具有强制性。关于婚前赠与财产的纠纷除了上述提到的目的赠与纠纷,还经常表现为附条件的赠与纠纷,即在这类赠与中,婚姻缔结是赠与法律关系成立的所附条件,如果所附条件没有实现,则赠与关系不成立。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取回赠与财产,受赠人负有返还义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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