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通知书第163条规定 |
释义 | 一、刑事案件不予立案通知书第16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二、不予立案的刑事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 1、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2、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3、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二)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刑诉法》15条、130条规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刑事不予立案的复议机构 (一)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请书中要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 (二)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 (三)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投诉。检察院有权利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院的通知后七日以内,对不予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如果人名检察院通知立案,那么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且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刑事案件不予立案通知书第163条规定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只要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的,是不予立案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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