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一、什么是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构成情形。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特殊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并没有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作出更明确的界定,一般认为,所谓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的行为除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要件。 (一)存在加害行为,且行为人为复数 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该行为的行为人必须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而且这些人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不存在任何替代关系。当然,该行为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 即在数个共同行为人之间须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者过失,基于此,而使数个行为人的行为连结为共同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不仅是共同故意可以构成,而且共同过失也可以构成。 在民法上,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民事责任的承担则意义不大。因为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通常取决于损害的有无或大小,并不因为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有所不同。 (三)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具有统一性 所谓结果的同一性,首先是指共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同一的。如果各个行为人是针对不同的受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或者即使针对同一受害人,但是不同的权利分别遭受侵害,损害后果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能够分开,则有可能构成分别的侵权行为或并发的侵权行为,而非共同侵权行为。因此,共同侵权行为的特点就在于数个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的损害后果。 (四)共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即受害人的损失是由侵权主体的共同行为造成的,侵权主体才能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除奴建强等三人以外的七被告均是在达成合意后,两次损毁原告财产,并造成原告的实际损失,其行为完全符合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被告奴建强、王义祥虽在现场,但并未参与损毁胡桑,被告丁在华未在现场,其均未实施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并无关系,故对其三人应认定并未实施共同侵权行为。 三、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共同侵权行为认对受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从加害人的角度看 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共同加害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加害人的任何一个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偿,请求偿付其承担应当的赔偿份额。 (二)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 他即可以将全部加害人作为被告,请求他们承担对全部损害的赔偿责任;他也可以将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作为被告,请求他(或他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旦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赔偿了全部损害,也就履行了全部义务,则免除其他共同侵权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受害人不得再对其他加害人提出请求。反之,如果受害人的请求没有得到实现或没有完全得到实现,他则可以向其他加害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害或者赔偿剩余的部分损害。 本案的审判人员正是基于对该行为为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进而认定侵权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而作出上述判决,有效地维护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相关信息,共同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作为一个整体,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加害人这种的任何一人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其他加害人追偿。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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