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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消协“垄断”诉讼也要“垄断”责任
释义
    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新法首次提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及省级消费者协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弥补了消费领域提起公益诉讼主体不明确的缺憾,但这样的规定也存在巨大争议。正如有参与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所提出的,这样的规定意味着只能由消协代表消费者开展诉讼,属于典型的“垄断授权”。
    在“垄断”变得越来越声名狼藉的语境下,不少人一看到“垄断”就有一种本能的怀疑和抵触。对消协“垄断”消费领域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担忧,恰恰来自对消协职责定位的不够信任。现实中,本应成为消费者“娘家人”的消协,屡屡出现不为消费者说话甚至站到消费者对立面的现象。
    新消法规定的消协“垄断”消费领域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或许是一个问题,但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消协和消费者关系的厘清。如果消协在“垄断”消费领域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同时,把提起公益诉讼的责任也一同“垄断”起来,那是再好不过的。
    毕竟,真正的公益诉讼有更多的复杂内容在其中,更适合有资质、时间的团体来做,而在消费领域这样的主体非消协莫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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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 21:5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