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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标公告申请在先原则的标准
释义
    一、商标公告申请在先原则的标准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
    
    二、商标申请在先原则的内容
    1、商标注册申请一般情形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它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参见《商标法》第二十九条)。
    2、那么对于申请人而言,应该如何来界定商标申请原则的评定的标准
    申请在先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的最早日期,其具体界定“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商标局通知申请人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参见“条例”第十八条)。
    三、商标申请注册在先原则的优缺点
    采取申请在先原则的优点是:申请注册的时间有据可查,同时,也可以促使商标所有人及时申请注册,有利于商标管理,对商标专用权起到稳定作用,其缺点是:如果申请注册商标是备用商标,实际并不使用,那就会妨碍实际想使用商标的人取得注册,同时,如果备用商标增多,势必增加申请商标注册的件数,由于存在这种缺点,所以有些学者和商标实际工作者主张废除申请在先原则,要求采用使用在先原则,使真正想使用商标的申请人取得注册,以利于商标的使用。
    综上所述,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此内容仅供参考,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商标公告申请在先原则的标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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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1:5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