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庭前准备程序 |
释义 | 一、刑事庭前准备程序 (一)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1、开庭前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2、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的相关情形。 3、通知检察院开庭的时间、地点; 用传票和通知书,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4、在开庭以前召开庭前会议 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二)庭前会议 1、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社会影响重大的; 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2、庭前会议针对的问题 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管辖异议; 回避; 申请调取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3、庭前会议的程序 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 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二、刑事诉讼开庭程序 庭前准备阶段 1、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 2、起诉书送达被告,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享有辩护权利。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 4、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加人。 5、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公开审理。 6、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审理 庭审阶段 1、审判长查明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名单;告知是否申请回避; 2、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向被告人发问。 3、证人作证; 4、公诉人、辩护人出示证物,并进行法庭调查; 5、根据情况,可以休庭,调查核实证据;经合议庭同意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6、法庭辩论; 7、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8、休庭 三、公诉人应做好的庭前准备有哪些 (1)要充分考虑到案情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尽可能做好证据的固定工作。必要时,应重新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稳定口供和证人证言,或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出庭前,要充分估计被告人在庭上翻供或者证人推翻原证言的可能性,并研究相应的对策,强化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体系的完整性和严密性,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以在庭审中争取主动。 (2)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将使用其证言作为证据的证人名单(包括证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移送人民法院,以便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公诉人应当宣读。该笔录具有与证人当庭口头陈述同等的法律效力。 (3)证明犯罪是出庭公诉的核心工作。公诉人在出庭前应重点做好举证和质证的准备工作。检察长要加强对制定举证计划和质证方案的领导,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要亲自审查公诉人制定的举证计划和质证方案,以保证出庭公诉的质量。 《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全文》第五条 公诉人在出庭前应进一步熟悉案情,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以及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认真做好出庭预案,熟悉讯问、询问、举证、质证和答辩提纲。 第六条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备齐出庭所需的案件卷宗、出庭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示证所需的设备。 第七条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服装管理规定(试行)》中的规范要求着装,佩戴胸徽和制式领带。做到仪表整洁,举止得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挽袖子、卷裤腿、穿拖鞋; (二)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涂彩色指甲; (三)不得戴耳环、佩项链及其他饰物,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剃光头、蓄胡须; (四)不得佩带除检察胸徽以外的徽章; (五)不得有其他与公诉人形象不符的服饰、发型和举止。 刑事庭前准备程序有许多,例如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就需要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及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的相关情形。以上便是法律网编辑为您整理的刑事庭前准备程序的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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