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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名誉权受侵害的民事起诉状
释义
    原告;xx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董事长
    被告,XXX,《xx日报》产经中心编委
    住所地:上海市康定路xx大厦13楼
    联系电话
    传真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刊发对原告名誉权梅成侵害的相关报道或言论;
    2、判令被告在相应的报刊、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商业信誉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4、本案诉讼费及保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一家台商独资公司,属“富士康科技集团”旗下的骨干企业.2006年6月15日,《第一财经日报》发表了该报记者王佑撰写的题为“富士康员工,机播罚你站12小时”的报道,该报道未经调查核实,仅凭道听途谨就妄下结论,称在原告工作的“一般操作工都必须连续工作12个小时,不得说话”:“招聘1000人,有500人身体本来就有病”:“亲眼见到三个女工因经常加班而在生产线上晕倒”,“富±康员工下班忘记拔插头将被罚款1000元”,“几个月下来,每个人已筋疲力尽,双脚生满水泡”,“因工作需要调换部门,职员的电脑糨拆开三次,检查机型晦舛铺码是否匹配”,等等,该等报道与察实严重不符,没有事实根据;该报道使用持田片与其下的注释田文不符,纯属虚构事实,恶意中伤,企图误导读者。同时,谨报道多处使用了“逃高”、“特殊管理”、“残酷”、“乱窜”等明显带有侮辱、贬损性语言,对原告员工的工怍环境妄加眨损性的评论,称富壬康员工的生活“干得比驴累,吃得比猪差,起得比鶏早,下班比小姐晚,装得比孙子乖,看上去比谁都好,五年后比谁都老”。此后,《第一财经日报》还以系列报道的瑶式持续刊发了该等不实报道,使广大读者对原告及其经营的“富士康”(品牌产生了重大的误解,造成原告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在业界造成极坏的影响,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和商业信誉,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被告XX 作为《第一财经日报》产经中心的编委,没有对原告的真实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也没有适当履行对此类评论性、批评性的新闻报道的特定审批程序,没有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即批准刊发该等不实报道,造成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事实发生,其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依法已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其应对原告上述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正义,现根据《民法通则>》第101、102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xx有限公司
    

  二0xx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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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 20:5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