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读《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执行新制度 |
释义 | 今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立法机关首次对施行了16年的《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确立了几项新的执行制度,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为执行当事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提供了更为充分的救济途径。 立即执行制度。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人员必须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义务的,法院才能实施强制执行,否则属于违法行为。但是,有的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就马上转移、隐匿财产,执行通知书成了“逃债通知书”,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秩序。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人员可不经通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财产报告制度。近几年来,由于社会信息体系建设尚未完成,财产监管制度不健全等诸多原因,被执行人财产难查成为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突出问题。因此,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把解决这个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执行威慑机制。强制执行中涉及到的问题千头万绪,单靠法院往往无法解决,需要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积极配合。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尽管规定了一定的处罚措施,但由于可操作性差,处罚措施又少,发挥不了必要的震慑作用。有些被执行人在债务不履行的情况下,照旧进行高消费、投资、贷款,却没受到多大的惩罚,给执行工作带来相当大的负面影响。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限制其出境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或者通过征信系统记录、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目前,人民法院正在建立全国性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的所有执行案件的基本信息全面登录,并允许当事人、社会公众查询,再将该系统与金融、工商登记、房地产、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门以及其他社会诚信体系网络相链接,逐步从法律、经济、生活、舆论等各个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使其在融资、投资、经营、置产、出境、注册新公司、高消费等方面,都受到严格的审查和限制,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日前,省高院和省公安厅已就落实《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公安机关严厉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控制被执行人出国、出境,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协助查扣被执行人的车辆等财产。 重罚制度。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协助执行单位拒不协助的最高处罚数额为3万元,这造成某些经济实力较强的单位宁愿挨罚,也不协助。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个人罚款数额最高可达1万元,对单位的罚款数额最高可达30万元。同时规定,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除可进行罚款外,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予以拘留。 申请执行时间的延长。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将执行申请的期限延长为两年,并且可依时效制度中止、中断、延长。该规定给了当事人在法院作出裁判后自行协商履行的机会,又避免了当事人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申请执行,而得不到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情况的出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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