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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越权办理婚姻登记吗?
释义
    1、什么叫婚姻登记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是指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
    目前,我国婚姻登记机关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经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办理内地居民之间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二是具有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职能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2、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条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办理婚姻登记;
    (2)补发婚姻证;
    (3)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4)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5)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3、婚姻登记机关为何不能越权办理婚姻登记或撤销婚姻登记?
    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要求就是行政机关要依据法定权限实施管理,如果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作为依据,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否则将构成越权行政行为而被认定为无效,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出于防止权力滥用的考虑,界定行政机关的职权应遵循“法无授权即为禁止”的原则。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只能行使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授予的职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没有明确授权的事项,行政机关无权实施。这与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有所不同,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所遵循的原则是“法无禁止即为允许”。也就是说,如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没有禁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某项活动就意味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从事该项活动的权利和自由。
    越权行政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超越本机关事务管辖权限的行政行为。不同的行政部门被赋予不同的行政事务管辖权,无权管辖其他部门的行政事务。比如民政部门无权管辖企业登记事务,公安部门无权管辖婚姻登记事务,工商部门无权管辖税收减免事务等。
    (2)超越本机关级别管辖权限的行政行为。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有不同层次的行政事务管辖权,原则上,下级机关无权管辖依法应由上级机关管辖的行政事务,上级机关也无权管辖依法应由下级机关管辖的行政事务。比如,省民政厅不得办理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未经授权的县民政局不得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之间的婚姻登记。
    (3)超越本机关地域管辖权限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只能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行政事务无权管辖其他行政区域内的相关事务。比如,甲县民政局只能管辖本县范围内的民政事务,无权管辖其他地区的民政事务。
    (4)缺乏法律依据的其他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缺乏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的情况下实施的一些行政行为,即使看起来既不违反事务管辖的规定也不违反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依据前面所说的“法无规定即为禁止”的原则,也应被认定为越权行政行为。比如,婚姻登记机关无权宣告婚姻关系无效,无权撤销离婚登记,也无权主动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关系。
    越权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不受该行为的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对于越权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于越权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有权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越权行政行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发放结婚证的效力
    现实生活中,违反规定跨地区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擅自为双方均非本地本地常住户口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没有得到办理涉外、涉港澳台等婚姻登记的授权而违规办理上述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但其并没有规定违反婚姻登记管辖规定的婚姻登记无效,婚姻登记管辖规定,重点是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内部职权范围,也是为了方便申请登记的当事人系完全自愿结婚,完成了结婚登记程序,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法院应当认定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的结婚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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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7 0:5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