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告在交通事故诉讼中应该干什么? |
释义 | 发生交通事故诉讼到法院时,有些被告不愿意赔偿而消极应诉,而实际上被告应该积极应诉,接到原告的起诉书后弄清原告与被告在主体资格方面是否合法、有效,在审批程序审核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各项证据等。如果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话,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一、关于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对方当事人一项有力的证据,如被告对公安机关认定的责任分担有异议,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如果公安机关作出了最终决定,并且这一决定对自己不利,也不用过分担心。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还会对交通事故的责任重新认定,只要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仍然可以驳倒对方。 (一)对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二)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寻找以下证据反驳该认定: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二、积极应诉 有的被告自知理亏,认为不应诉或不答辩、不出庭就能逃避责任,其实,这些做法并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反而积极应诉也许能够扭转局面,为自己创造有利的条件。 (一)接到原告的起诉书后 要弄清其中所列明的原告与被告在主体资格方面是否合法、有效。然后,注意辨明受诉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如果认为管辖法院可能会做出对自己不利的判决的,可以申请“管辖异议”。比如不少原告会选择赔偿标准较高的法院来提起诉讼,但如果该法院其实没有管辖权,则可以提出“管辖异议”。 (二)进入审判程序后 被告应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积极举证。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各项证据,被告一定要认真审核。审核书面证据是否有涂改痕迹,有没有加盖必要的印章,或者相关人员的签字;审核对方提交的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证明就与自己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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