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死亡股权变更委托公证 |
释义 | 一、股东死亡股权变更委托公证 (一) 合资(合作)公司应提供的材料 1、公司合同、章程; 2、工商局出具的股东情况证明; 3、会议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4、国有资产转让的、需提供有关资产评估报告; 5、有关股权转让的董事会议; 6、合资(合作)公司的营业执照; (二) 转让方、承让方需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或公司注册证书,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承让方是自然人的,还须提供无职业证明;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4、股权转让协议若干份; ![]() 二、股东死亡股权变更妻子能否继承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股东死亡后,其妻子可以继承股权,但是,若是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权不能继承,就需要将该股权转让,变现,转让费由妻子继承。 三、股东死亡股权变更程序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其继承人只能通过转让股权来实现财产继承,股权转让适用《公司法》一般规定。公司章程没有例外规定但继承人不愿继承或具有法律禁止时,股权可以由其他股东受让,也可以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方,没人受让或收购,作减资处理。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股东死亡股权变更委托公证的相关内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其继承人只能通过转让股权来实现财产继承,股权转让适用《公司法》一般规定。如果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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