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法释义之二审期限 |
释义 | 行政诉讼法第7章第60节 标题:二审期限 法条内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释义:本条是对二审期限的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称为第二审。第二审行政案件的审理是在第一审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继续审理。行政案件经过第一审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过全面审查,该补充的证据已经补充,事实基本清楚。并且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人民法院在第二审中,也可能由于案件重大、复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两个月的期限内及时审结,因此,本条也相应规定,有特殊情况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期限。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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