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
释义 | (一)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失,客观上我国刑法又限定只有发生危害结果且刑法分则条文明文规定的才构成犯罪,因而过失犯罪不可能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由于犯罪完成形态是与未完成形态相对而言的,因而过失犯罪也无犯罪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存在的余地和意义。 (二)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 间接故意犯罪由其主客观特征决定,不可能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从主观方面分析,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所可能造成的一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持“放任”的态度,即发生与否都为行为人放任的心理所包含,谈不上对完成特定犯罪的追求。从客观方面考察,间接故意犯罪受主观“放任”心理的支配,客观上不可能存在未完成特定犯罪的状态,因为客观上出现的此种状态或彼种结局都是符合其放任心理的。对这种案件应以行为的实际结局决定定罪问题,无犯罪未完成形态存在的余地,也基于此,失去了与之相对应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存在的意义和可能。 (三)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停止形态 并非一切直接故意犯罪的罪种与具体案件都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从罪种上分析,有几类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某种或某几种犯罪未完成形态:一是依法一着手实行即告完成犯罪的举动犯(如刑法中的煽动分裂国家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不存在犯罪未遂;二是我国刑法中把“情节严重”、“情节恶劣”规定为犯罪限制性要件的情节犯,不存在犯罪未遂;三是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由其构成特征决定了不存在犯罪既遂与未遂之分,而只有是否成立加重构成之分。从具体案件上看,突发性的直接故意犯罪案件由于一般不存在犯罪的预备阶段而直接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因而往往不存在犯罪的预备形态以及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而只有犯罪未遂、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及犯罪既遂形态的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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