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也就是说,患者及其家属只要可以证明: (1)、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关系 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治疗、抢救的材料都可以作为相关的证据使用。在医疗过程中的病历资料、检查单据、缴费和收费单据,转款证明凭证等等。只要是可以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关系的就可以了,同时,提醒患者及其家属,仅仅是在医疗机构购买药物的缴费单据是不能够证明,是在该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的事实的!因为,这样无法排除,患者在另外的医疗机构就诊、治疗,仅仅在产生纠纷的医疗机构购买药品的事实。如果有该医疗机构的处方、挂号凭证的方可以证明医疗关系的存在!另外,与本次治疗时间间隔比较远的相关单据,是不能够完全证明本次治疗的医疗关系的,所以,需要近期或者可以证明存在医疗关系的证据证明。 (2)、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 患者及其家属,如果发现医疗造成的身体伤害的,应该提供可以证明损害事实的客观依据。比如:如果患者及其家属认为,在医院实施手术治疗的过程中损害神经的,可以提交ct片子或者报告、肌电图检查报告、外科检查报告等等。如果是认为骨折内固定钢板折断的,则提供x光片和报告等等。如果患者已经死亡的,可以直接提交死亡证明等等!如果是在在美容整形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将美容整形前后的对比照片提交等等。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在当事人准备好上述材料后,递交到法官手中,立案法官会审查相关的材料,就其中不足的部分要求修改和补充,患者及其家属应当尽可能按照要求给于配合。对于确有原因的不能够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向立案法官说明,争取法官的同情,虽然材料有欠缺,但是,先立上案进入诉讼程序,在庭审过程中,通过法庭调取或者自己补足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也就是说,患者及其家属只要可以证明上述两条, 就可以了。剩下的问题:关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的。 单单从法律规定的设置上看,似乎对患者及其家属十分的有利,但是,从实际的医疗诉讼法律实践看,这样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也不像法律规定的那么简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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