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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收养孩子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释义
    一、收养孩子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第一,收养人应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第二,收养人应具备教育被收养人的基本文化及道德水平。第三,收养人应具备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的身体健康情况直接关系到收养关系的质量以及未成年人的成长状况,因此,各国法律都对收养人的健康状况提出了基本的要求。在适用“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规定处理具体问题时,应当特别注意必须有充分科学的依据,必要时得进行医学上的专门鉴定。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30周岁。
    6、有配偶者应共同收养。《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收养关系一旦成立,被收养人即成为收养人的家庭成员。
    7、收养人条件的例外规定。《民法典》第1099条规定在若干具体情形下可以适当放宽收养条件。该条具体规定了:
    (1)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民法典》第1093条第3项、第1094条第3项和第1102条规定的限制;
    (2)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民法典》第1098条第1项规定的限制。放宽条件主要出于对近亲收养的历史传统的考虑,也有对侨胞利益的关切和照顾。其主要目的是在特定情形下放宽收养法律关系成立的要求,促成收养法律关系的成立,更好地发挥收养法律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
      
    二、收养的基本原则
    (一)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建立收养制度的目的之一是有效贯彻与落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原则是在1998年修正的《收养法》新增加的一项原则。该项原则的重点在于收养关系成立后,应当注意对收养关系各方权益的有效保护。《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规定必须同时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平等实现。
    (三)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原则
    《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规定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这意味着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即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可以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三、收养关系能不能解除
    在我国,收养关系作为一种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既可以通过法律行为依法设立,也可以经由一定的法律程序予以解除。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需要界定的是双方关系是否恶化到需要解除的程度。对此,因现行法律规定上并无一个明确的标准,法院需要根据个案情况予以具体审查。
    1、要查明案件基础事实。主要包括双方收养关系的形成过程、共同生活情况、产生矛盾的原因、矛盾持续的时间、矛盾能否消除化解等。其中,对于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之间矛盾的审查应当是重中之重。审判实践中,导致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的原因可能有多种,如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生活习惯差异较大、儿媳与公婆无法和睦相处、成年养子女不赡养养父母等。对于双方矛盾的细致审查有助于辨别主张解除收养关系一方是一时冲动还是已经过深思熟虑,进而有助于判断双方关系能否修复,为作调和工作打下基础。
    2、要区分情形确定标准。具体来说,应当区分主张解除的主体是成年养子女还是养父母,进而适用有差异的审查标准。对于成年养子女主张解除的,审查予以解除的标准应当非常严格,因为此时一般是成年养子女应当尽赡养义务的时候,如果随意解除收养关系,可能导致老年人利益受到损害,易发生成年养子女借此逃避赡养义务等有悖道德与法律规定的事情发生。此时也应当注意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是否有虐待、遗弃等情形,准确判断维持双方的收养关系是否对养父母权益保护反而更加不利。同时根据收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确定是否需要成年养子女支付给养父母生活费并补偿相关费用。如果是养父母主张解除与成年养子女的收养关系的,审查解除的标准则应相对宽松,如果确认是养父母真实意思表示,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确实存在矛盾且不可调和,养父母并非一时冲动作出解除决定,之后的生活亦有相应保障,继续维持收养关系会直接影响到养父母的合法权益,实无益处,则可以予以解除。
    3、要注重老年人权益保护。法院在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在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基础上应更加注重老年人的权益保护,从而使得作出的裁决更加符合立法本意,亦为社会公众提供正确的行为指引。因在此类案件中,养父母一般都已经是老年人,而我国现行收养法中虽然没有明确将老年人权益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进行规定,但从成年养子女在解除收养关系后还应当对没有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的养父母进行补偿、支付生活费等具体条款规定来看,这一原则是应有之义,也符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精神。
    综上,收养人需要满足年满三十周岁,且只有最多一名子女,具备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收养孩子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的相关内容,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网上面的专业律师,律师会及时回复您咨询的问题。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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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3:21:51